《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解读之----新亮点第二篇

日期:13-10-2020
摘要: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比以前的民法通则,有许多废止和变更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比以前的民法通则,有许多废止和变更,2021年1月1日《民典法》实施后将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和各项权益息息相关,2020年8月20日,舟山市虹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举行了第二期民典法的学习培训讲座,学习并解读了民典法的主要内容和新亮点与变更:

《民典法》的主要内容分为7编+附则编,共1260条:

第一编:总则编,共10章、204条,在《民典法》的编纂步骤上,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做了文字修改。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

亮点一:胎儿享有继承权。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亮点二: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第十九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亮点三:失能老人需监护。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料措施】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亮点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亮点五: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二编:物权编,共5分编、20章、258条,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编:合同编,共3分编、29章、526条,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接、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第四编:人格权编,共6章、51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中,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第六编:继承编,共4章、45条,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草案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第八编:附则编,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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